2007年3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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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男女性别应和谐共生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本期嘉宾
  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仲仁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法学硕士  唐明良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兼职教授  童松青

  明天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此前的一则与性别有关的新华社消息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较大失衡。这则新闻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十一五”期间,我们应更关注女孩。为此,本期《看法》特邀请相关嘉宾对此谈谈他们的看法。

  新闻背景
  70后男性面临严峻婚姻形势
  据新华社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十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状况与“十一五”期间中国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显示,择偶难仍是青年婚恋面临的主要问题。而男女性别比例差异,成为择偶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报告认为,男女性别比例差异,将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男性择偶难的重要原因。从人口学的统计来看,我国人口男女性别比差异显著。受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生率下降与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影响,1970年后出生的男性人口将面临严峻的婚姻形势。
  据统计,在同年龄组中,单身男性的比例远远大于单身的女性,并且在青年结婚年龄段(24~34岁)同龄与相对人口性别比都远大于100。而最近几年,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仍存在较大的失衡现象,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结果表明,我国新生儿性别比高达117:100。

  话题一: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和危害
  【主持人】 人类社会是一个两性的社会,男多女少或者女多男少,都会使社会的各个方面失去平衡。那么,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是什么?它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危害?请各位嘉宾谈谈自己的看法。
  张仲仁  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4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传承文化的历史原因——受儒家思想影响,中国封建社会形成了重男轻女,多子多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
  第二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原因——我国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滞后,养儿是为了防老。
  第三是社会性别不平等的现实原因——由于生理上的差异,妇女除了要承担生儿育女的繁重任务外,就业、事业发展和社会交流等方面也面临着不平等。
  第四是B 超等现代技术滥用的技术原因。
  出生性别比升高,会造成婚姻性别挤压,使结婚年龄段人口婚配困难,社会孤寡老人数量和比例增加,将引发性犯罪和其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系列严重问题,危及人口安全、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而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则扰乱了正常的生育管理秩序,破坏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还会引发残害女性胎儿、女婴生命的行为,严重侵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后果相当严重。
  唐明良  从生物学意义上来说,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只是一个概数,并不必然是数量上的相等,而只是一种趋势上的大致稳定。
  中国男性出生人口比例的上升,一方面在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农业社会下,家庭与社会的生产需要有更多男性劳动力,于是就有了希望多生儿子的心理预期。在现代化和工业化进程中,这种社会心理的转化也还需要经历一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与此同时,男、女性在生活、工作和社会认同方面不平等的现实,也促使人们更愿意生男而不愿生女。
  当然,还有一个原因在于,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在选择出生人口性别上的办法越来越多,这也会影响出生人口性别的随机性。

  话题二:均衡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办法和措施
  【主持人】 从上个世纪末以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抑制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社会也发出了“关注女孩”的呼声。据了解,我省的情况尚可,但从全局的角度来看,我们还需努力。对此,各位嘉宾怎么看?
  童松青  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问题,必须未雨绸缪,因为这个危害要在以后几代人身上体现出来。
  首先就是要消除男尊女卑的思想,要强调女性平等的上学、就业、从政等权利,要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另外,还可以从政策角度入手,比如我们不是有独生子女费吗,能不能给独生女多发点费用?很多人生儿子就是为了防老,那么我们的养老保险金可不可以改革——生女儿的提高标准,有儿子的适当降低标准。
  当然,我们必须强调执法,发现溺婴和遗弃女婴的,要用法律来惩治;发现医院私自帮助鉴别胎儿性别和堕胎的,要坚决打击,要提高医院和医生的违法成本,使之不敢越雷池半步。
  张仲仁  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整体发展态势是好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时出生人口性别比是114(正常值为103~107),近几年逐步下降,与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攀升的势头有明显反差。但目前我省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偏高,形势不容乐观,主要是部分地区偏高,特别是二孩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
  今后,我省将继续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提高妇女、女童的社会经济地位,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转变群众的生育观念,严厉打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我们准备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
  唐明良  正如人口性别问题本身是一个自然规律的问题却会受人为影响而失衡,我们也完全有可能通过那些遵循自然规律的人为措施来扭转情势。
  首先,是要完成从农业化社会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性别偏见存在的社会现实土壤。
  其次,可以通过国家的一些政策和制度,对于女性在学习、就业等各方面的权利进一步加以尊重和保护,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改变社会现实中的不平等现象。
  再次,要进一步推进社会意识的转变,加强科学宣传力度,让大家充分认识到性别偏见的危害,使得社会心理对于生育男性的热情趋于理性。
  最后,就是要加强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在保证现代医学技术对于医学性性别选择的现实需要的同时,尽可能遏制非医学需要性别的选择,特别是加强对于非法测定胎儿性别的监管与打击。

  话题三:抑制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法制建设
  【主持人】 人口问题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要有效地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离不开切合实际的法制建设。最后,请各位嘉宾介绍和评价一下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提一些建章立制的建议。
  唐明良  解决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在法制建设方面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在就业制度和劳动保障方面,要用切实有效的立法、监管和执行,保障女性劳动者能够享受与男性劳动者同等的权利。虽然包括宪法和劳动法在内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但在现实中,这些原则并没有完全得到实现。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监管。
  第二,与医学专家合作,制定更加细致的行业规章和各类专业性法规或地方法规,对探测胎儿性别和人工选择出生人口性别的现象加以有力监管,确定罚则严厉、执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及执法机制,规范相关行业的运行状况。
  第三,对于已经出现的失衡现象,要在社会保障和社会心理治疗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可以适当在户籍制度与对外交流制度方面,出台更加完善和细致的规定,为跨地区和跨国人口流动及组织婚姻提供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上的支持,从侧面应对即将出现的社会问题。
  当然,这个问题从根本上来讲还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法律和制度所起到的只能是比较次要和辅助性的作用,社会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社会自身去容纳和消除。
  童松青  我国《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明令禁止实行胎儿性别鉴定,但是这些法律都没有将这种禁令与刑事责任相联系。对于用B超进行婴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法律打击的力度还不够,所以我认为,应当呼吁修改刑法的时候加上这一条。
  除此以外,还应当有消除女性歧视的法律来保障女性同等的宪法权利,比如就业、从业、从政等等。当然,还必须强调女性和男性同样的社会义务,比如赡养老人的义务。我国传统观念主张男孩赡养老人,这不利于女性的独立平等,不利于女性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更不利于鼓励大家生女孩。
  张仲仁  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创造了有利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法制环境。
  1994 年颁布的《母婴保健法》,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2年颁布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都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我省相关部门也重申了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建立B超检查登记制度,实行定点引产,加强对药品市场的检查,落实二孩生育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对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建议国家研究制定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相关法规,进一步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